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,离婚冷静期最新规定
在离婚冷静期内,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此外,如果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,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那么也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这一规定确保了在离婚过程中,如果一方或双方对离婚的决定有所改变,有法律途径可以及时调整,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。
离婚冷静期最新规定
离婚冷静期的最新规定是30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,持续30天。在这30天内,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如果未申请,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此外,如果冷静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,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在冷静期内,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。如果在冷静期内出现家庭暴力、转移财产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况,应及时终止冷静期25。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基本框架,但在司法实践中,具体的冷静期期限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办案法官决定。